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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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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的誕生

民國 55 年歲末,當時的世界國家公園委員會主席哈羅亞應外交部之邀來台訪問,建議我國政府應儘速完成國家公園之立法工作。經一年多的研商,於民國 58 年 2 月完成草案,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該案經行政院觀光政策審議小組審議,並由費驊先生召集相關機關及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再度予以審查,經重新整理後於 59 年 3 月經行政院討論決議:「修正通過報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於民國 59 年 9 月至民國 60 年 7 月,先後由內政司法聯席會共舉行 12 次的會議,將全案修定為30條,於民國 61 年 5 月完成三讀,是年 6 月 13 日公布,《國家公園法》於焉誕生,惟因自然保育之觀念未根植及政府機關未積極展開各項工作,因此《國家公園法》公布後並未接著成立國家公園。

民國 62 年,內政部為辦理國家公園之推動工作,於民政司下增設「公園史蹟科」,負責國家公園之規劃、調查及管理工作,惟限於編制及經費,實際承辦國家公園業務者僅有科長劉勝超一人,其主要工作則為擬定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該細則草案於 63 年 2 月送請行政院核定,其結論為全案通過,然暫不予以公布實施,國家公園的推動再次受阻。民國66年內政部再將細則草案邀各機關及王鑫、張崑雄、黃增泉、陳昭明、游漢廷、吳望伋等專家學者詳細檢討修正後,再次報請行政院核定,所得結果仍是:《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暫無發布必要,其有關應辦事項可由主管機關以行政措施辦理之。顯見當時仍以經濟為重,以為發展國家公園將影響經濟發展。

經國先生視察墾丁指示設園

民國 66 年 7 月 8 日行政院指示由行政院經濟設計委員會、內政部、交通部及臺灣省政府共同推動國家公園之規劃,成立了推動國家公園規劃工作小組,指定內政部民政司長居伯均先生為召集人,張祖璿為副召集人,時任經設會技正的張隆盛為執行秘書,並初步選定規劃太魯閣地區為第一座國家公園。同年 9 月 1 日,行政院蔣經國院長南下墾丁視察,看到當地風光明媚,卻有中國文化城所築的一道紅磚牆,在整個墾丁景觀當中極為顯眼而不協調,經國先生於是指示:「從事建設應顧及天然資源與生態之保護,從恒春到墾丁鵝鑾鼻這一地區可依《國家公園法》規劃為國家公園,以維護該區域內優美之自然景觀」。據此,「推動國家公園規劃工作小組」,乃捨太魯閣而優先規劃墾丁,自此墾丁國家公園之名才開始出現於國家公園的歷史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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