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UCN對於保護區所作之分類及定義,國家公園係屬於第二類保護區,「主要以保障生態系和遊憩而經營管理的保護區(protected area managed mainly for ecosystem protection and recreation)」。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UCN於1969年訂定世界國家公園標準及名錄,基本條件即為由中央立法保護資源,並由國家的最高權責機構負責及有足夠的人員及預算去保護這些資源。
二、我國國家公園係依據《國家公園法》之規定設立。《國家公園法》第一條指出該法之制訂是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因此保育、育樂及研究為國家公園的3大主要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