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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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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家公園署相關法規,效力影響知多少?

編譯:陳泓晉

資料來源:Centennial Series | How Strong Is A Conservation Mandate In National Park Service Legislation?

 

優勝美地國家公園。(取自flickr,攝影Su—May)
優勝美地國家公園
(取自flickr,攝影Su—May)

(編註:新英格蘭大學環境研究系生物環境科學榮譽教授約翰•萊蒙斯(John Lemons),在本文中針對美國國會所制定的國家公園署相關法規作了一次回顧,並揭露了這些法規背後所代表的涵義,以及國家公園署所面臨的,如何在自然環境保育、開放遊客參觀、與資源合理使用三方面之間取得平衡的難題與挑戰。)

 

美國本土第一座國家公園在1872年設立,1916年美國國會成立了國家公園署(後文以NPS敘述)來管理國家公園相關事務。此後,NPS與公園之間,便陷入了政策與管理爭議的泥沼中。這些爭議大都圍繞著設立NPS的意義與目的的問題衍生而來。在同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該年組織法,與NPS有關的條文如下:“提高及有效管理……國家公園、紀念碑和自然保護區的使用率,並合理使用以上所述資源,以符合保存自然景觀、歷史遺跡、野生動物等資源之目的,讓後代能享受未受損害的公園。”

 

如同後來被人們討論的,不管是國會還是NPS,在這條法規裡使用的詞彙都太宏大而意義模糊了,像是保存、自然景觀、未受損害、享受等。因為現實中人們和組織各自對於設立公園的意義與目的有不同見解,在此歷史背景下,便造成了後來許多的爭議。

 

國會在1970年與1978年分別通過了一般授權法和紅木修正案,強調國家公園的管理必須與組織法方向一致。1998年國會又制定了美國國家公園綜合管理法,此法與其他法案都重申了國家公園成立的目的和基本論調,就是確保NPS的首要任務是保護國家公園內的自然風光與景觀資源。

 

這些規定,乍聽之下,對於那些想更積極保育國家公園的人們來說是好事。然而真相是在1970年的聯邦行政程序法中,給予了NPS制定政策及管理的決定權。然而其實NPS的決策只是建立在理性卻不完美的科學基礎上。只要NPS的計畫不顯得太隨意草率,且不會導致國家公園遭受損害,一般的決議法院都會通過。然而,如果是NPS以外的人想挑戰決議,就必須提出確切的事實和理由來佐證。而這樣的佐證負擔就成為了外界人士與NPS決議之間的角力點。

 

可以理解草創時期的NPS為了提振觀光與獲得大眾支持所運用的各種交通設施發展政策,而環保人士也認同此作為,認為這樣能夠增加大眾對於國家公園的支持。然而時間一長,現代旅遊業與參觀活動顯然增加了旅館、道路、遊客等各種人為開發。雖然保存這個字眼缺乏一個明確的定義,似乎還是能公正地說,保育倡導者更認同的是對自然資源非消費性的使用以及公共財產本身的價值。這樣的想法差異,或許能與以下兩種情境間的差異相比擬--在優勝美地國家公園裡與其他兩萬名遊客共同處於旅館設施、娛樂交通工具、紀念品店及餐廳等環境,或者在一個更自然的環境中獲得寧靜與沉思的體驗。

 

優勝美地國家公園與黃石國家公園管理法規效力的減弱

 

無庸置疑,在今日,環保人士與NPS之間並非夥伴關係,有兩個例子足以說明。第一個是有關優勝美地國家公園的例子。1970年代初,NPS就開始進行同時保護資源與發展觀光的計畫,但從一開始計畫就不太順利,因為環保專家們反對國家公園內部的開發和過度使用。同時在計畫中,NPS所發行給美國音樂機構的特許經營證也激怒了環保專家們。總之,開發國家公園和提高使用率等各種方案的提議都會左右國家公園的發展。

 

而另一例子,則是從1997年起,NPS允許黃石公園內駕駛雪地車的訴訟案,哥倫比亞特區法院也參與其中。多年來,環保人士一直在設法限制國家公園內雪地車的使用量,包括限制雪地車的合理高度範圍,透過調查NPS內雪地車使用計畫的紀錄,聯邦法院判決雪地車的使用破壞國家公園內自然資源與價值,同時觸犯組織法及授權法。而後NPS自己的調查結果也支持法院決議。本次訴訟是環保人士的一次勝利。顯然在此案中NPS的國家公園保護權被削弱了,同時也凸顯出保育人士與其他公園使用者之間的意識分歧。

 

對於國家公園署的管理所提出的質疑

 

對於組織法中所描述的保護自然資源與風景的定義範圍,是解套國家公園管理議題的主要關鍵:國會或是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的官僚體系是否有擔負起解決國家公園管理爭議問題的責任?在前述法規的回顧中,我們看到了NPS法規雖然有提到保護的字眼,但是它們所定義的責任範圍顯然太廣泛,缺乏明確的意義與周全的考慮。

 

雖然一些判例法與其他分析支撐著國家公園的首要責任是保護自然資源與風景的論調,NPS高層在如何平衡環境保護與觀光使用上不得不更深思熟慮。在此意義上,組織法中只薄弱地形容了有關自然資源與環境的保護。也許它還能被期待,因為至少它是一個有關自然保護的法規,只要關心此議題的人不要被法規中的廣泛定義混淆。

 

結論

 

關於設立國家公園的目的還持續被議論著。尊重國家公園內自然資源與景觀價值的人必須特別留意組織法的法規解釋,還要想辦法完成自然保護教育的任務。或許相信國家公園可以免於開發使用的想法有些天真,但是國家公園本身所代表的意義,仍然是美國人對於自身與自然之間一種值得相信的理想關係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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