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佳聖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在台灣的四大類自然保護區中,一般民眾容易將「國家公園」和「國家風景區」混淆,也不清楚「國有林自然保護區」與「國家森林遊樂區」有何不同。究竟大家的誤解從而來?兩者到底又有何差異?首先,讓我們先來認識「國家森林遊樂區」,藉以釐清它與「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的差異。台灣的林業受到美、日影響甚巨,國有林地從以伐木、造林為主,到漸漸注重自然保育、生態體驗等多元功能的發展。在林務局1976年擬具的《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第13條中就提到:「發展國有林地多種用途,建設自然生態保護區及森林遊樂區,保存天然景物之完整及珍貴動植物之繁衍,以供科學研究,教育及增進國民康樂之用。」由此可知,國有林自然保護區和國家森林遊樂區都是位在國有林地內。
國有林自然保護區依《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設立,而國家森林遊樂區則是依「森林法」第17條所設置,目前共21座,其中17座為林務局所管理,另外4座分別是溪頭森林遊樂區(屬台大實驗林)、惠蓀林場(屬興大實驗林)、棲蘭和明池森林遊樂區(屬退輔會森林開發地)。
在「森林法」所訂定的「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下,森林遊樂區被分為營林區、遊樂設施區、景觀保護區、森林生態保育區四區。其中,森林生態保育區為保存森林生態系之完整及珍貴稀有動植物之繁衍,管理最為嚴格,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之行為。但在其他區域,則可設置相關硬體供民眾使用,如國民旅館或遊樂設施等,但也在一定的限制比例之下,且依法得向旅客酌收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以及遊樂設施的使用費。
綜合來看,國有林自然保護區主要是保存自然生態,而國家森林遊樂區則另外提供教育與育樂的功能,但無論是哪一個,目前都已經是林業經營的重要業務之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