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經設會主持的「推動國家公園規劃小組」原訂於民國 67 年 6 月完成墾丁國家公園實質規劃草案,然因經設會於民國 66 年改組,規劃責任轉由原主管機關內政部主辦,惟內政部因無經費而未能繼續辦理。民國 67 年任行政院長的孫運璿先生提出「臺灣地區許多極具觀光價值之天然資源遭受損害,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維護」。民國 68 年 4 月行政院院會通過「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其中指定玉山、墾丁、雪山、大霸尖山、太魯閣、蘇花公路、東部海岸公路等地區為國家公園預定區域,並指示內政部應積極辦理。
民國 69 年,國家公園之規劃設立首次被列為政府重要施政計畫之一。並首次獲得政府正式編列共計 345 萬元之規劃建設國家公園經費。主要以原訂之墾丁國家公園為規劃對象,加上當時內政部長張豐緒先生,係屏東人,對墾丁一帶極為熟悉,本身熱愛山林,對自然保育及國家公園之推動積極熱心,是爾後墾丁國家公園得以在萬難中,優先規劃設立之主因。
民國 71 年成立墾丁國家公園
民國 68 年 9 月內政部成立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並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積極推展墾丁國家公園之規劃工作。至民國70年初「墾丁國家公園計畫」規劃完竣,經內政部的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後,送行政院會討論,並決定「照案通過」,並在此時緊急整理民國 66 年提報之施行細則草案,送請行政院核定,於是《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得以於民國 71 年 7 月 8 日公布施行。內政部乃依據《國家公園法》及《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擇定於民國 71 年 9 月 1 日公告成立墾丁國家公園,我國首座國家公園終告誕生。
另外,內政部為因應業務需求,於民國 70 年 3 月修改組織法成立營建署,將原由民政司主管之國家公園業務移播至該署,並於其下設立國家公園組,使得國家公園之規劃、設立及建設得以迅速推展。國家公園組成立之初,該組編制員額 10 人,並商調當時民政司唯一國家公園業務承辦人彭茂雄先生,擔任該組科長一職,使得國家公園業務得以順利承傳。國家公園組成立不久即分別完成《國家公園施行細則》、《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及《國家公園警察隊組織規程》等重要工作。有了這些法令依據後,原本成立的「墾丁國家公園」,才得以於民國 73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立管理處,執行國家公園保育、育樂與研究等各項經營管理業務。